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為進一步促進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加強職業健康培訓,規范考核要求,指導職業衛生監管人員開展監督執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業健康培訓及考核要求》《用人單位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及考核要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用人單位依法開展職業健康培訓。要利用行政執法、指導幫扶等方式推動培訓工作,把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監督執法內容,重點檢查培訓對象、培訓內容、考試結果等,抽查培訓效果。
用人單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培訓的勞動者上崗作業,一律先離崗、培訓后再上崗。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薦職業健康培訓機構聯系信息.docx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5月31日
(聯系人:吳強;聯系電話:83979682)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職業健康培訓及考核要求
一、培訓對象
北京市轄區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二、培訓目的
使培訓對象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標準相關要求,掌握職業健康管理基本內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基本專業知識,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能力。
三、培訓考核要求
(一)方式:參加本市或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訓機構、有能力的企業或其他機構組織的培訓。采用網絡與面授方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學時:初次培訓不少于16學時,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8學時。
(三)考試: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網絡或紙質,一次性考試或積分式考試。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直至考試合格。
(四)培訓合格證書:網絡形式培訓合格證書,加蓋培訓機構培訓專用章,可查詢、可下載。
(五)證書有效期:不間斷累計5年。
(六)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可根據需要選擇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七)換發證書:證書到期后,參加繼續教育,由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換發培訓合格證書。
(八)監督執法檢查:監管人員察看證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當年參加培訓或繼續教育。
(九)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自費(屬地政府補貼的除外)。
(十)培訓檔案: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均應建立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四、培訓內容
(一)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責任:
1.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2.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要求;
3.對供應商要求;
4.對勞動者職業健康權利與義務。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
1.申報目的;
2.申報方法;
3.申報內容;
4.申報要求。
(四)職業病危害識別:
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
2.職業病相關知識。
(五)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方法:
1.工作場所粉塵濃度的檢測方法;
2.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性有毒物質檢測方法。
(六)職業健康監護基本知識。
(七)粉塵危害與防控:
1.粉塵對健康的影響;
2.塵肺病患者傷殘鑒定與安置;
3.粉塵危害的主要防控措施。
(八)化學毒物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常見化學毒物;
2.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學物;
3.高分子化合物;
4.化學毒物的防控措施。
(九)噪聲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噪聲對人體的影響;
2.噪聲危害的防控措施。
(十)振動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振動的分類及對人體的危害;
2.振動危害的防控措施。
(十一)高溫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高溫作業引起的疾病;
2.中暑的現場處理;
3.高溫危害的防控措施。
(十二)非電離輻射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射頻輻射危害與防控;
2.紅外輻射危害與防控;
3.紫外輻射危害與防控;
4.激光危害與防控。
(十三)電離輻射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電離輻射的分類;
2.電離輻射的危害;
3.電離輻射的防控。
(十四)重點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機械制造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2.重金屬冶煉和加工過程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3.化工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4.家具制造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5.醫藥、電子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6.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十五)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
1.職業中毒的特點與原因;
2.急性職業中毒的現場應急救援;
3.應急救援的基本原則和任務。
(十六)個人防護用品:
1.防塵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2.呼吸道防毒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3.防噪聲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4.防護眼鏡的種類和選用;
5.皮膚防毒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6.其他防護用品的選用。
(十七)職業病危害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及考核要求
一、培訓對象
北京市轄區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二、培訓目的
使培訓對象了解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標準相關要求,掌握本崗位接觸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操作知識,了解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掌握本崗位防護用的個人防護用品。
三、培訓考核要求
(一)方式:參加本市衛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訓機構或有培訓能力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采用網絡或面授方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學時:初次培訓不少于16學時,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8學時。
(三)考試:參加機構組織的考試,網絡或紙質,一次性考試或積分式考試。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考試要記錄。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直至考試合格。
(四)培訓合格證書:網絡形式培訓合格證書,加蓋培訓機構培訓專用章,可查詢、可下載;企業組織的培訓,無培訓內容、無考試記錄,不予認可。
(五)證書有效期:不間斷累計5年。
(六)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可根據需要選擇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也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要有記錄。
(七)換發證書:證書到期后,參加繼續教育,由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換發培訓合格證書。
(八)監督執法檢查:監管人員察看證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當年參加培訓或繼續教育;或察看用人單位培訓記錄,是否當年參加培訓或繼續教育。
(九)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自費(屬地政府補貼的除外)。
(十)培訓檔案: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均應建立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四、培訓內容
(一)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操作規程:
1.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2.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要求;
3.對勞動者職業健康權利與義務。
(三)職業病危害識別:
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
2.職業病相關知識。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警示標識。
(五)職業健康監護基本知識。
(六)粉塵、化學毒物、噪聲、振動、高溫、電離輻射等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七)重點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1.機械制造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2.重金屬冶煉和加工過程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3.化工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4.家具制造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5.醫藥、電子行業職業病危害與防控。
(八)個人防護用品:
1.防塵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2.呼吸道防毒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3.防噪聲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4.防護眼鏡的種類和選用;
5.皮膚防毒用品的種類和選用;
6.其他防護用品的選用。
(九)職業病危害案例分析。